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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源:民促法要让“新人”进得来,“老人”留得住
时间: 2016年04月28日 来源: www.87365.com 浏览: 57 分享: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需要注意的四个关键词

        [编者按]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分类管理已成定局。现如今,不应该在应不应分的问题上纠结,而是如何分的问题,在于怎样界定、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对此,作者认为,应当从产权、人、钱、监督管理四个关键词或角度来思考相关问题。

        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暂缓提交审议后,“要不要修、如何修”的问题便成了民办教育界备受关注的事。据了解到的信息,法肯定要修,三审时间也有计划。针对当前修法,我们不要把目光仅仅放在具体条款的表述上,我们应做也需要做的就是把意见建议准确地表达出来,之后,法律专家会用专业的法律语言进行完善。

       在探讨如何修法前,需弄清楚修法要实现怎样的目的?我认为,通过本次修法和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民办教育应该发展得更好,应该能够让社会力量有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有更大的积极性投入到教育中来。同时,能够让现有的15万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现有民办学校能平稳地发展,而非经历大的折腾。这一点是从中央领导到教育部领导都非常明确的,全国人大等有关各方传递出的信息也非常明确。 
         如今,分类管理已经势在必行,现在不应该在应不应分的问题上纠结,而是如何分的问题。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对容易,除了税收和土地优惠问题,其他按照企业管理就好。现在,问题就在于怎样界定、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对此,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关键词或角度来思考相关问题。 
●关键词一:产权
       看民促法二审稿及之前的文本,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就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于捐资办学。即一旦选择非营利性,出资者不再拥有包括当初举办者对学校投入的那部分资产等所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
        其实,关于民促法修改一个很关键的争论焦点便在于此。对此,笔者认为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突破这一观念,创新中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我认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当可以包括“捐资办学”和“出资办学”。我们既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捐资办学,也应当建立“出资办学”的制度,“出资办学”即出资人保有对最初投入学校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同于营利性学校的“投资办学”。举个例子,我们投1亿元办一所学校,10年后学校资产变为10亿元,即便学校是非营利性学校,但最初的1亿元仍应属于出资者,这样有利于真正的民间资金投入教育。如果这次修法能够明确这种“出资办学”形式来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于未来的举办者和现有的民办学校,都将是一种积极的有益的制度设计,将来可以对相关领域其他条款作出调整,这是分类管理最核心的一点。
●关键词二:人 
        民办学校的学生教师是人,其权益应当在修法中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是人,修法同样需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除了财产权,还应保障其举办权,即保证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而保证学校在法律规范下,能够按照举办者最初的办学理念和发展规划不断进步,实现长远发展,实现其教育梦想。其实,很多办学者做教育久了,当学校办到一定程度、办得很好时,举办者最看重的往往就不是钱了,而是对教育的追求,希望按照自己的教育理念打造一所理想的学校,培养更多的优秀学子,实现自己的教育梦想,体现人生的价值。与此同时,任何一所优秀学校,其独特的教育理念也都应该被传承贯穿下来,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所以,举办权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当然,只有让老师留得住,才能保证有人将学校的理念、优秀课程延续下去。而让老师留下来的最关键的问题便在于保证其与公办教师平等的地位、同等的待遇,要改变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双轨制”状态。所以,民促法修改时,一定要将“人”的问题纳入考虑范围。 
●关键词三:钱 
        “钱”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针对不同级类、不同性质的、不同类型的学校,政府应给予怎样的财政扶持政策。去年1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已经明确指出,今年春季,将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很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生应当享受到政府财政的资助或补助。这是教育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
 
       第二个问题,民办学校的定价权是否应该交给民办学校,也就是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谁确定?修法二审稿中写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一级政府定,而营利性民办学校自定。对此,我认为,无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定价权都应交给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为社会提供的就是一种选择性的教育服务,是否接受这种服务,是由受教育者(或其家长)与学校之间的一种自愿的双向选择。此外,各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各学校设施、条件、质量等不同,需要的成本不同,即使同一地区、同一层次的学校也不能用同样的收费标准限制。这种价格限制政策,恰恰是束缚了优秀、高质量学校的发展活力,保护了低质、水平比较差的学校。因为一旦定价权放开,水平差的民办学校便会因为没有家长的认可自动降低收费,进而慢慢被淘汰,而符合社会需求的优质学校因为其教学水平,哪怕适当增加收费也不会影响招生,反而能有更多资金用于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当然,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防止民办学校频繁调价,要求学校信息公开。 
●关键词四: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要不要管理?要,但是政府不能什么都管理。在民促法修改过程中,监督管理也应纳入其中,一方面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便政府在法的框架下,依法行政,把该管的管起来、管好管到位,不该管的不管;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立法规范和加强对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总之,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过程中,我们应着眼于解决以上四个问题,这既能保证已有民办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形成一定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其实,我们至今仍没有开通社会捐赠民办学校的机制,其原因也恰恰在于没有一套政策解决产权、人、钱、监督管理等问题。

(作者系www.87365.com秘书长)

审稿人: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