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2015年的民办教育,业界热议的“民办教育30条”憾未如期面世,连续数年写入教育部工作要点的“民办教育工作会”未能召开,而岁末《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草案也暂缓提交表决。这一切似乎预示着民办教育真的已经步入了改革发展的深水区。但这绝不意味着决策层和国家行政高层不重视民办教育,恰恰相反,正因为民办教育改革“兹事体大”,因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采取了稳妥而审慎的态度。毕竟,改革需要着眼全局和长远。
展望2016的民办教育,一系列深层次体制机制弊端与既得利益阻碍越发凸显,各种矛盾交织叠加更为复杂。必须承认,随着改革的进入,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制度变革,皆大欢喜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因为改革越往深处推进,触碰到的越是利益。越是在这样的时候,越需要决策层保持足够的清醒与定力,并立足于形势任务与基本国情,寻找最科学的改革途径和方法。
无需置疑决策层的能力和水平,更不应该怀疑他们在发展民办教育上的热情和诚意。既然有办法以占世界2%左右的教育经费支撑占世界20%的受教育人口这么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决策层就一定会有足够的卓识和远见做好民办教育的制度设计与政策供给。或许,在中国当代民办教育已经“而立”且即将步入“不惑”之年的升级转型时期,在理论和政策层面,将不需要再继续面对“旧惑未解、新惑丛生”的尴尬现实。
改革需要胆识和担当,更需要审慎和定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促进法》修改草案延期提交审议也好,“民办教育30条”延后面世也罢,都正好体现了决策层在事关公众利益重大问题上的谨慎与务实。以作为高频词出现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例,在制度变迁必然涉及的产权归属、人事制度、经费来源等要害问题缺乏明确界定和妥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特别是作为“试点”的经验还不足以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加以广泛推开的情况下,仓促的政策出台并一定能保证释放出充分的改革红利。
任何改革都需要明确科学而合理的出发点。就民办教育而言,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在进一步完善落实鼓励与扶持政策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成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相应地,能否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能否有利于教育事业全局的改革发展,能否有利于民办教育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也应该成为衡量民办教育改革部署的基本标准和目标要求。因为,惟其如此,才能抓住根本、坚守自信,才能对改革的责任自觉担当。
“每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也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绝非此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今天的民办教育改革尤其如是,实践已经证明,在强大的体制惯性与思维定式框架内,民办教育政策的每一步突破,都需要得到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职能部门,尤其是与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权力部门,诸如发改、人事、税务、国土、金融等实权部门的理解、支持与行动,否则,改革与发展只能是一厢情愿。
在国家政策导向(支持与规范并重)渐趋明朗的背景下,实现深化改革目标,更有待民办教育自身的觉醒与行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要真正发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战略作用,民办教育需要坚持公益性优先,对资本的逐利性保持必要的克制;需要把“立德树人”内化为自觉行动,将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核心任务;需要真正承担起“用人单位”的责任,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并不断提高待遇,并努力营造“人尽其才”的工作环境;需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学生前途与未来负责的态度,兑现承诺用心教书育人;需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变化,自觉坚持内涵特色发展;需要在传统竞争优势逐渐淡化的时候,努力提高应变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从容地拥抱扑面而来的变革;更需要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不因浮躁而盲动,不因干扰而动摇,不因困难而后退。
眼下的中国民办教育需要坚守理想,不忘初心,更需要在喧嚣的现实里保持足够的冷静与从容。毋庸讳言,30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批“先富起来的人”,并且逐渐形成了新的既得利益群体。在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他们迅速通过合理或者不那么合理的方式,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但遗憾的是伴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他门中的不少人不是努力成长为时代呼唤的教育家,而是蜕变为了财富圈里的“励志大佬”,不但在商场上众横捭阖,而且摇身一变成了自封的“教育专家”,四处走穴捞金,兜售明显违反常识和规律的所谓“教育主张”。更可怕的是,他们还试图左右政府决策,这应当引起决策层的必要警惕,更值得民办教育同行反思。
教育始终是公益性事业,除却法律与道德规矩之外,还应该承担更多的公益责任和道义追求。因此,我们期望民办教育的投资者、举办者、办学者能够尽早摒弃“土豪作派”,坚持理想与初心,面对尘世喧嚣保持足够的理性与尊严,从容而优雅地步入“不惑之年”,承担新的使命,实现新的发展。
(作者系www.87365.com信息联络员、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
审稿人: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