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是塑造国家未来之栋梁的知识殿堂、未成年人获取全新人生体验的乐园,而频发于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的暴力事件,严重危害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待校园暴力事件中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目前的处理方式一般是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由教育部门对施加暴力者进行道德谴责和批评教育,这种机制既无法对校园暴力施害者做出公正合理的惩罚,也不能在社会上起到以儆效尤之效。建议设立《反校园暴力法》,明确应对校园暴力的相关条文,优先以司法机关介入校园暴力事件,根据情况对施暴者量刑,以法律手段有效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一、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客观上成为施暴者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法规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校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校园暴力事件中,犯罪类型主要为故意伤害,施暴者对被施暴者故意进行人身、心理伤害,若未造成受害者死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条文,施暴者基本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而以接受教育部门或学校的处罚而了结事件;即便造成被害者死亡,也只用负极轻的刑事责任甚至免受刑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条文的落后性及不合理性,在无形中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庇护,使得校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防治,对于受害者、受害者家庭以及整个社会而言,此类条文无法伸张正义及满足社会的正义需求。
(二)校园为青少年犯罪频发场所。
学校人口集中,人口密度大,青少年产生日常摩擦的可能性大,且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情绪不稳、易躁动、心智不成熟,极易滋生暴力行为。法制网舆情中心对2015年1月至5月发生的被媒体报道的40件校园暴力事件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75%发生于中学生之间,而在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的比例成为中学生发生斗殴、欺辱、霸凌的主要原因。
二、现实性:
(一)、我国缺少明确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校园暴力的立法存在“空白”。在立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都偏向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成年人施加的暴力,对于未成年人之间施加的暴力、欺辱、犯罪行为,没有明确涉及。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条文上更偏向于保护未成年加害人,而轻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导致该条文在法律上缺乏双向保护的平衡性。1999年施行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对于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条文(第三十五条),提到了对其进行“矫治”,处罚犯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而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对于校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8年颁布《学校标准与框架法》,要求学校制定反欺凌措施;2000至2002年,美国15个州通过禁止校园欺凌的法案;韩国于2004年颁布《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日本于2013年提出《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在立法以专门应对校园暴力上,中国的脚步慢于其他大国。
(二)我国恶性校园暴力事件频发,青少年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
201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2003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92万余人,起诉人数达108万余人,发布会上还公布,近年来青少年之间的欺凌侮辱、敲诈勒索等校园暴力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暴力事件的高频率发生应对引起社会、国家的高度重视。朝阳法院对2011年至2015年审理的20件校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调研显示高达70%的校园暴力犯罪为报复型犯罪,具体包括琐事纠纷、发些怨气、蓄意报复、争风吃醋等情形。此类犯罪多由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引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与其缺少法治意识有关。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设立《反校园暴力法》,加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有效遏制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www.87365.com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工商学院董事长)
审稿人:赵 磊